我的暑假社会实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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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19:10:15] 来源:http://www.dxs56.com 社会实践报告 阅读:8569次
再者,许多的法官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法官的生存状况值得关注,如前文所述,法官的工作压力非常巨大,在巨大工作压力下法官的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在我去法院实习的第二天,隔壁办公室一位年纪稍长的法官就病倒长达二十日之久。据李法官所言,之前民一庭已经有一位副庭长已经因为工作过于忙碌而在年富力强之年患上癌症,如今还在化疗之中,犹如风烛残年。据我目察,民一庭多位三十余岁的法官都已满头白发,因而我们戏称为白头乃民一庭法官之标志。这是由于当今我国法官资源稀缺,法官普遍超负工作造成的。要解决此问题,可行之计是扩充法官队伍,减少法官人均工作量。要吸引更多优秀法律人才加入法官队伍,就要提高法官的待遇,这也许可以达到“高薪养廉”的目的。
四、几点杂感
关于庭审。早有耳闻,中国法庭开庭的庭审只是走走过场而已,此话不无道理。在审判实务中,庭审是法庭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核心途径。但是,对于有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如果被告未到庭应诉的话,我个人认为开庭进行庭审的意义不大,理由有三:一是因为被告缺席,调解程序无法进行;二是法庭调查阶段只需原告举证,而无被告举证与质证,故原告不必庭上出示证据,只需上交法庭即可;三是法庭辩论无法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庭审经书记员宣读法庭记录,法官宣布开庭,原告陈诉诉讼请求便结束,开庭审理的意义不大,因此称此种庭审为走过场并不为过。我认为可以简化,不必开庭即由法官作出判决即可,以节约法院资源。或许有人会以必须坚持庭审的形式以保证法院审判权的神圣性,但我认为在当今中国司法资源极为稀缺的状况下采取此举无可厚非。当然,不开庭判决应仅限于某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被告缺席的案件,其它案件必须开庭审理为宜。
关于民事诉讼中律师的作用。自幼从香港影视中得知,律师是一种极具挑战性的职业,要能言善辩,能在法庭上舌战群雄的人才能胜任,一个厉害的律师能够使人脱罪免责,在打官司中作用无与伦比。或许在英美法系的香港律师的作用可以达到上文形容的状态,但是在大陆法系并且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庭上,律师的作用是不可能跟英美法系国家地区的律师相比的。中国法庭的庭审采取的是对抗式,强调原被告双方的互相举证质证以及辩论,法院消极居中裁判,本来这种审判模式理应为律师发挥其能动性提供了完美的舞台,但是事实却并非如此。在实务中,无论是原告的起诉还是被告的答辩,通常情况下都是书面进行,有书面的诉状和答辩状以及代理词,甚至庭审中通常把原告宣读诉状、被告答辩阶段省略;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举证的证据名称以及证据证明的事实通常都有书面的证据清单提交法庭,举证的过程也变成了照本宣科;法庭辩论阶段,据我旁听的经历,律师在法庭辩论的时候无非是就辩论焦点总结已方已陈诉的理由与证据(已在书面的诉状、代理词及答辩状中有所反映),毫无新意。因而总的来说,律师的作用在庭审中的作用体现的不大,其在庭审的作用我认为主要体现一是在法庭调查中对对方证据的质证上,通过质证,否定或至少减弱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或关联性,以达到该证据不被法庭采信的目的;二是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就辩论焦点通过总结已方证据,尽量在已有的证据中(或提出新证据)提出新的辩论意见,同时批驳对方观点,破立结合,引导法官思路向有利于已方思考。我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律师的最主要作用体现在庭前的证据收集上,因为法官判案的基础在于查明案件的事实,根据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前文已述及,法官认定事实的核心在于依据证据,只要律师能在开庭之前收集证据证明已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则足以胜券在握。
关于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在实习期间,我发现不少律师和法官的关系非常好,经常会有律师来我们办公室喝茶聊天。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是微妙的,在法庭上,法官代表的是国家进行审判,律师作为代理人代表当事人的利益与对方在法庭上进行法律博弈,由于法官的判决关乎当事人利益也关乎律师的利益,为了司法公正,法律不允许法官与律师在法庭上掺杂任何的私人感情,但是另一方面,很多律师和法官在私下保持良好的朋友关系,这是一个矛盾——没有理由表明律师和法官打好关系没有掺杂功利的成分。法官曾经意味深长对我说过:作为律师,如何跟法院打交道是一种高深的艺术。或许,对有志于从事律师职业的法律人而言,如何跟法院打交道是我们应当深思的问题。
关于法律技巧。法律是需要技巧的,或许日后我们法律人赖以安身立命的恰恰就是法律技巧,因为法律条是文白纸黑字写在法典上的,只要识字的人都可以看懂,法律人跟普通人的区别在于我们不但懂得法律,而且我们懂得法律技巧,而且会运用法律技巧为自己为当事人谋求利益。在我实习结束之前处理的最后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有这么一个案情:原告诉请判决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事实与理由之一便是原告曾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但被告在辩称中根本否认原告“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存在,理由是原告出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上并没有被告方的签名确认,原告陈述是其亲自将“解除合同通知书”送到被告方而被告拒绝签收。撇开本案的其它案情再作一个假设,情况就会大相庭径:如果原告方当初不是亲自去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而是通过特快专递ems给被告寄送“解除合同通知书”的话,那么上述问题变不存在,因为特快专递ems是必须要签收的,只要拿到被告在特快专递信封上的签名确认,被告就无从抵赖,这就是一种法律技巧。迅速找出一个案件的关键也是一种法律技巧,如离婚案件想要离婚成功的关键在于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于农村户口受害者来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伤残补偿金要以城市居民标准计算的关键在于证明受害者在城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且有固定收入。等等。
五、结束语
虽然我在法院的实习时间只有短短一个月,但是在这一个月中我的收获是不言而喻的——从完全的理论知识学习到零距离参与审判实务工作中学习法律,感受法律,了解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亲身感受法官判案的思维。我坚信,这个月的实习将在我的法律生涯中留下深刻的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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