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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与第三人程序保障

[07-22 00:43:28]   来源:http://www.dxs56.com  法律论文   阅读:8145
概要:三、人事诉讼中第三人之程序保障由于人事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案外第三人受到判决影响和拘束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为维护第三人的权益,程序设计是需要精心考虑的。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或《人事诉讼法》对人事诉讼判决效力及于第三人加以规定,其旨意在于保持身份关系的高度一致性{8}。从判决“相对效力”原则的角度来看,显然是既判力主观范围的一种例外。未参加人事诉讼程序的第三人要接受既判力的拘束,其程序设计应该比普通诉讼程序更精密,否则,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可能遭到肆意的践踏。因此,对承受判决对世效力的第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是各国立法上必须解决的难题。(一)问题的提起——程序保障之困惑在日本,山木户克己教授率先提出了诉讼中的“当事人权”{9}。与非讼程序相比,能够表现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辩论权”、“异议权”是“当事人权”的重要组成内容。“辩论权”是指接受裁判者在判决作出前,就案件进行辩论,保障其提出裁判资料的机会。这一权能无论在实施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的普通民事诉讼中,还是在实行职权探知主义的人事诉讼模式中,均同样适用。但是,以前人们在探讨“当事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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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事诉讼中第三人之程序保障

  由于人事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案外第三人受到判决影响和拘束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为维护第三人的权益,程序设计是需要精心考虑的。

  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或《人事诉讼法》对人事诉讼判决效力及于第三人加以规定,其旨意在于保持身份关系的高度一致性{8}。从判决“相对效力”原则的角度来看,显然是既判力主观范围的一种例外。未参加人事诉讼程序的第三人要接受既判力的拘束,其程序设计应该比普通诉讼程序更精密,否则,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可能遭到肆意的践踏。因此,对承受判决对世效力的第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是各国立法上必须解决的难题。

  (一)问题的提起——程序保障之困惑

  在日本,山木户克己教授率先提出了诉讼中的“当事人权”{9}。与非讼程序相比,能够表现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辩论权”、“异议权”是“当事人权”的重要组成内容。“辩论权”是指接受裁判者在判决作出前,就案件进行辩论,保障其提出裁判资料的机会。这一权能无论在实施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的普通民事诉讼中,还是在实行职权探知主义的人事诉讼模式中,均同样适用。但是,以前人们在探讨“当事人权”时,其着眼点在于如何保障形式上的诉讼主体即当事人的程序权。而形式上并非当事人但因判决效力的扩张而实质受影响的第三人之程序权该如何被保障的问题,它并非“当事人权”所直接论及的对象,第三人程序权保障的有关问题可谓当事人权所面临的难题。 www.dxs56.com

  第三人程序权的法理根据,在于各国宪法上所规定的“接受裁判的权利”或审问请求权。接受裁判权利的程序保障在德国表现为“审问请求权”,而在日本程序保障则表现为山木户克己教授提出的“当事人权论”和铃木忠之先生的“正当程序保障论”。在德国,就《德国基本法》103条所规定的审问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学界曾发生过激烈的论争。有学者认为,审问请求权只有形式上的诉讼参与者才拥有;也有学者认为,承受裁判结果实质影响的第三人也同样拥有。虽然各国宪法对“接受裁判的权利”规定的具体内容并未加以明示,但它是保障第三人接近法庭的一种基本权利。但是若仅仅将“接受裁判的权利”理解为法庭上的某种程序保障,那么就会致使此规定沦为机械的教条,成为没有任何实际内容的空洞之物;因此,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保障实施具有合理内容的裁判程序,如何将该条规定具体化,并融入正当程序之中才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民事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相对性原则是对第三人程序权的最好保护。因为,确定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原则是,既判力一般只对提出请求及相对人具有拘束力,而不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而以身份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人事诉讼确定判决的对世效力,我们暂不管是定性为形成力还是既判力,都应广泛地及于第三人。判决的“对世效力”不仅直接左右非当事人固有身份上的地位,而且,间接地影响将争讼身份关系作为先决事项的第三人的继承权、抚养义务等其他财产权。非当事人或第三人在有关自己法律地位的另行诉讼中,不能对身份判决内容加以争执。由此看来 www.dxs56.com www.dxs56.com,非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程序权受到了极大的制约。如果仅仅是因为要处理好如何调整身份关系的统一确定与利害关系人程序权保障问题的话,让上述所有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参与权得以保障,问题不就可以解决了吗?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于是有日本学者提出,可从以下几个层面着手去化解二者间的矛盾。

  1.身份关系的直接主体都作为当事人适格者(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以此实现程序权的保障。

  2.除此之外的第三人可以通过任意诉讼告知方式开辟参与诉讼之路。

  3.当事人通过欺诈等手段而获得的虚假判决,可以通过再审途径赋予受害人事后程序参与权限。

  4.为了保护承受身份判决效力第三人的利益,实现“对世效力”的正当化,各国均采取了限制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广泛适用职权探知主义等策略。尽管我们不能断言职权探知的实施本身就可以从根本上消除不当判决产生的可能,致使人事诉讼判决对世效得以正当化,但至少可以说,通过职权探知所产生的裁判结果比源于辩论主义的判决更接近实体真实一些。以《宪法》上“接受裁判权利”为基础的程序权在职权探知制度下,当事人的辩论权同样应该受到保障,它具有超越符合实体真实之上的价值——正当程序保障。人事诉讼中的职权探知只具有补充第三人程序保障的作用,而不具有取而代之的功能。

  5.通过对当事人适格者的扩充,使更多的人能够亲自进行或参与诉讼程序,以力求实现人事诉讼中确定判决“对世效力”的正当化。 www.dxs56.com

  从保障第三人程序的角度来看,上述举措都是为保护承受“对世效力”及第三人利益之程序性保障,也是实现判决效力扩张正当化的根据。但这些措施能发挥多大程度的保障功能,以什么为根据(标准)才可以说第三人的程序权得到了切实保障等问题,至今仍是一个谜团,有待人们进一步探明{10}。

  (二)人事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与第三人程序参与权的一般法理

  人事诉讼中有关身份关系的本案判决,无论是原告胜诉判决还是败诉判决,一般对第三人都具有判决效力。原告胜诉判决的“对世效力”究竟属于形成力还是既判力学界虽尚无定论,但从第三人程序权保障的角度来看,姑且不论形成力是确定判决的法律要件效果还是作为既判力的基础,总之,判决“对世效力”使人们不得就判决内容再度进行争执。即便既判力不发生扩张,而判决本身具有“反射效力”,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必须承认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判决。诚然,不适格的第三人不能单独提起诉讼,但是,形成判决对自己的既得地位造成了侵害,或者关于自己法律地位诉讼的先决事项的形成效果会因此存有不妥之处。尽管不是适格者,作为当然的反射性效果,第三人是否便不能对此加以争执?不管是既判力的扩张还是反射性效果,不能对判决效力加以争执的第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为其进行什么样的程序权保障?只要这一问题找到了答案,其他问题方可迎刃而解。有日本学者指出,“对世效力”并非判决的效力,它是判决的一种实际效果或者是一种波及功能。判决的“对世效力”即便被全盘否定,前诉判决对第三人仍存在事实上的波及效力{11}。 www.dxs5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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