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校园活动 入党 考试

留学 励志 校园爱情 大学 高考

实习实践 简历大全 就业指导

职业规划 自荐 面试 应聘 鉴定

电脑学习 网店 销售 电话营销

市场营销 电子商务 成功创业

总结 报告 计划 体会 方案 党团

材料 发言 行政 合同 礼仪 演讲

热点专题: 大学专业介绍 高校网址 人生格言 人生感悟 留学签证 世界名校 公务员考试 计算机四级考试 考研试题 自学考试 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职业规划 校园活动策划 社团活动策划 教育论文 管理论文 大学生入党 求职信 应聘信 自我评价 团日活动 社团活动总结 实习报告 实习周记 大学实习 社会实践 暑假社会实践
搜大学资料:
搜营销资料:
全站搜索:
当前位置:大学生无虑网公文范文秘书行政技巧经验论检察机关实现执法理念的四个转变» 正文

论检察机关实现执法理念的四个转变

[10-15 19:04:08]   来源:http://www.dxs56.com  技巧经验   阅读:8452
概要:三、从有罪推定理念向无罪推定理念转变有罪推定是一种先入为主的认识过程,不是从实际出发,而是主观主义的思维方式,是从理性直接到感性的认识方法,这种认识是与真理的发现背道而驰,因而是不可能正确的。而无罪推定的思维方式是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在没有调查取证之前我们不能将嫌疑人视为有罪之人。在执法过程中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主要表现为:1.认为犯罪嫌疑人等于有罪之人。如在侦查阶段只要有人举报,只要一立案侦查,对方就肯定是有罪的;再比如我们在审讯时习惯上总是一开头就问:你知道为什么叫你来吗?潜台词就是:你没有问题我们怎么会找你,这就是有罪推定思维下的一种潜意识;在审查逮捕阶段,对某些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总认为反正是有罪之人,捕了总不错。这些表现恰恰是“有罪推定”在作祟。2.认为嫌疑人的辩解等于抗拒。一是剥夺嫌疑人的自我辩解的权利,将自我辩解视为逃避罪责。二是滥用诉讼程序,诸如刑讯逼供、诱供、指供,一旦嫌疑人“拒不交代”就上措施,名曰加大审讯力度,实则危害被追诉者的人权,以至造成冤假错案。三是疑罪从轻,对于某些社会影响较大,被害人情绪激烈,上层领导关注
论检察机关实现执法理念的四个转变,标签:技巧大全,http://www.dxs56.com

  三、从有罪推定理念向无罪推定理念转变

  有罪推定是一种先入为主的认识过程,不是从实际出发,而是主观主义的思维方式,是从理性直接到感性的认识方法,这种认识是与真理的发现背道而驰,因而是不可能正确的。而无罪推定的思维方式是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在没有调查取证之前我们不能将嫌疑人视为有罪之人。在执法过程中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主要表现为:

  1.认为犯罪嫌疑人等于有罪之人。如在侦查阶段只要有人举报,只要一立案侦查,对方就肯定是有罪的;再比如我们在审讯时习惯上总是一开头就问:你知道为什么叫你来吗?潜台词就是:你没有问题我们怎么会找你,这就是有罪推定思维下的一种潜意识;在审查逮捕阶段,对某些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总认为反正是有罪之人,捕了总不错。这些表现恰恰是“有罪推定”在作祟。

  2.认为嫌疑人的辩解等于抗拒。一是剥夺嫌疑人的自我辩解的权利,将自我辩解视为逃避罪责。二是滥用诉讼程序,诸如刑讯逼供、诱供、指供,一旦嫌疑人“拒不交代”就上措施,名曰加大审讯力度,实则危害被追诉者的人权,以至造成冤假错案。三是疑罪从轻,对于某些社会影响较大,被害人情绪激烈,上层领导关注的案件,明知证据不足但为了所谓的社会稳定,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不是作无罪判决而是作轻罪判决,美其名曰“好歹保了一条命。”

  3.认为嫌疑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就等于有罪。一是侦查部门总会产生“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没有犯罪”的诘问,这种问话在审讯笔录中常常可以看到,侦查人员认为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责任者是嫌疑人而不是侦查者,事实上这严重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分配规则;二是在侦查过程中,只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不主动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三是在公诉过程中向法庭提供有罪证据,对案卷中明显存在无罪、罪轻的证据不举证,或不移送;这些都与“无罪推定”原则格格不人。 www.dxs56.com

  4.认为证据不足不等于无罪。在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中,追求的是“实体真实”而不是“法律真实”,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是空中楼阁式的实体正义,而不是证据规则指引下的“法律正义”。因此,执法者常常认为某人据推断就是有罪,只是证据不能形成锁链,宁可错判、轻判,而不可错放。甚至认为,你确实有罪,只是我们目前还没有确凿的证据,但关押你,判你刑总是不会错的。表现在执法时就是有的案件久拖不决、严重超期嚣押,等等。

  从“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理念的转变,是一种思维方式的转变,更是一种认识方法的转变,需要一个比较长时间的过程。除刑事诉讼法作必要的修改,确立有限制性的沉默权外,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还要在认识上有所转变。
  1.正确认识探索“反对自我归罪”的规则。在我国刑诉法修改之前,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侦查案件时,可以尝试使用这一规则,一是在审讯中除嫌疑人自愿交代,不得使用任何方式、任何暗示,逼迫其供述有罪,我们的重点在于怎样使其自愿交代而不翻供;二是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得的口供应当坚决排除;三是对嫌疑人自愿供述的,检察机关可以在公诉出庭时使用量刑建议,请求法院兑现“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

  2.正确认识“证据裁判主义”证明方法。证据裁判主义是“无罪推定”的核心内容之一。在这种证据方法指导下,一是必须坚持控方举证,任何证明被追诉者有罪或无罪的责任均应由控方承担。如果控方举证不能,则承担败诉后果,这一后果不能由被追诉者承担;二是任何事实的认定都要用证据加以证实,坚决杜绝推测、猜想、假设、想当然等方法证明;三是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一律不准使用“疑罪从轻”、“疑罪高挂”的方法处理,而应有罪起诉、无罪放人。

  3.正确认识口供的价值。口供的价值在于印证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而不是相反,要将主要精力放在搜集口供之外的证据上。在初查阶段不得接触犯罪嫌疑人,一切围绕其他证据进行;在侦查阶段要将口供作为其他证据的补强证据而不是原始证据;在审查逮捕阶段主要不是审查口供,而是审查有无逮捕的必要性;在审查起诉阶段要有对每份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怀疑的勇气,而不是重点审查构成何罪。

  四、从重实体轻程序向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理念转变

  程序公正不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准,也是人权保护的有效途径;既是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权威的根本基础。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正义,只有程序正义才能真正构建和谐社会,才能使民众对法律、对法治充满信心。为此,笔者设想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理念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承认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程序既不是虚无主义的表现,也不是绝对的工具主义价值体现。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自身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即具有程序内容合理性原则以及不明确即无效原则。同时程序的参与者地位应得到尊重,即嫌疑人的自主意志、人格尊严和道德信仰应受到保护。在承认程序公正具有独立价值的前提下,规范我们的执法行为,彻底摈弃刑事程序碍手碍脚、妨碍惩罚犯罪的实体价值等观念,真正认识到它既有其内在的独立于实体正义存在的价值,同时也是实现刑罚效益的保证。

  2.克服执法行为“随意、懒惰、无原则”现象。要使程序与实体并重必须克服本文上述的各种程序工具论的现象:一是执法时做到有计划、有规律、有预见;二是严格执行“一案三卡”制度,将执法人员的行为进一步规范,防止权力的滥用;三是查办职务犯罪讯问时,必须同步录音录像,这既是固定口供的较好方法,也是对侦查人员的有效保护;四是对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建立惩诫制度,一方面对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另一方面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形成一定的保障机制。

  3.改造程序结构中非正义性功能。虽然我们呼吁实体与程序并重,但现行程序法中非正义条文也为数不少,笔者建议刑诉法修改时应重点研究下列问题:一是侦查阶段赋予辩护人完全的辩护权;二是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是对人身、财产权的限制应引入监督机制;四是研究符合中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五是建立特定证人拒绝作证制度。 www.dxs56.com

上一页  [1] [2] 


Tag:技巧经验技巧大全秘书行政 - 技巧经验

《论检察机关实现执法理念的四个转变》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