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电力企业保卫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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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18:33:54] 来源:http://www.dxs56.com 工作心得 阅读:8601次
概要: 三、强化电力保卫工作急需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 目前,针对电力企业公安改制移交、电力保卫工作任务加重、责任加大而体制不顺、权限制约的实际,亟待突出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一)电力保卫工作不被认识、不被重视的状况 亟待扭转。 这是目前在相当一部分电力企业中普遍存在的一个实际问题。问题产生的根源还是认识上的偏差、观念上的错位。特别是在部分领导干部的思想上没有把电力保卫工作提高到实现电力安全经济生产必不可少的重要保证的高度来认识,把电力生产建设和电力保卫人为的割裂开来,不仅人为地削弱了电力保卫工作,而且极大地压抑了搞好电力保卫的积极性,这是十分危险的。因此,当前就强化电力保卫工作这个问题,特别需要通过各个方面、各种渠道加强舆论宣传,尤其需要在电力系统自上而下地各个领导层、决策层形成共识,予以重视。 (二)有关实施电力保卫必需的“立法”问题亟 待解决。 在电力企业公安改制移交之前,长期以来电力公安保卫工作一直实行的是公安与企业内保相结合的双重领导体制,实事求是地讲对加强电力安全保卫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既便如此,在实施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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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电力保卫工作急需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
目前,针对电力企业公安改制移交、电力保卫工作任务加重、责任加大而体制不顺、权限制约的实际,亟待突出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一)电力保卫工作不被认识、不被重视的状况 亟待扭转。
这是目前在相当一部分电力企业中普遍存在的一个实际问题。问题产生的根源还是认识上的偏差、观念上的错位。特别是在部分领导干部的思想上没有把电力保卫工作提高到实现电力安全经济生产必不可少的重要保证的高度来认识,把电力生产建设和电力保卫人为的割裂开来,不仅人为地削弱了电力保卫工作,而且极大地压抑了搞好电力保卫的积极性,这是十分危险的。因此,当前就强化电力保卫工作这个问题,特别需要通过各个方面、各种渠道加强舆论宣传,尤其需要在电力系统自上而下地各个领导层、决策层形成共识,予以重视。
(二)有关实施电力保卫必需的“立法”问题亟 待解决。
在电力企业公安改制移交之前,长期以来电力公安保卫工作一直实行的是公安与企业内保相结合的双重领导体制,实事求是地讲对加强电力安全保卫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既便如此,在实施电力保卫工作过程中仍普遍感到许多问题的处理中,法律依据不确切、不充分、不完整。特别是在电力公安体制改革以后,电力企业自我保卫如何去依法保卫、依法治电,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迫切需要从国家角度进一步“立法”明确。从而使电力保卫工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指引下,完全纳入法制化管理,依法办事。 www.dxs56.com
(三)电力保卫工作的“三定”亟待落实。
面对电力企业公安改制移交的新情况,电力保卫工作的“三定”,即定位、定权、定责,是直接关系到电力保卫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关键。但是,这个问题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特别是在全国电力系统一直没有形成一个类似铁路、民航、石油管道等行业完整的公安保卫体系。体制不顺,定位不准,职责不清,也明显地直接影响和限制了电力保卫的建设发展。针对电力保卫工作现状,当务之急必须认真研究解决:一是建议专家尽快以立法的形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保卫工作条例》,对保卫工作明确定位、定责和定权,以法律规定来指导电力保卫工作。二是建议国家电力公司等上级主管机关,从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企业自身安全利益出发,认真研究和统一明确电力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专业保卫队伍的配置问题,以确保这项事关重大的专业工作在当前的改革调整中切实得到巩固加强而不被削弱。
三、强化电力保卫工作急需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
目前,针对电力企业公安改制移交、电力保卫工作任务加重、责任加大而体制不顺、权限制约的实际,亟待突出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一)电力保卫工作不被认识、不被重视的状况 亟待扭转。
这是目前在相当一部分电力企业中普遍存在的一个实际问题。问题产生的根源还是认识上的偏差、观念上的错位。特别是在部分领导干部的思想上没有把电力保卫工作提高到实现电力安全经济生产必不可少的重要保证的高度来认识,把电力生产建设和电力保卫人为的割裂开来,不仅人为地削弱了电力保卫工作,而且极大地压抑了搞好电力保卫的积极性,这是十分危险的。因此,当前就强化电力保卫工作这个问题,特别需要通过各个方面、各种渠道加强舆论宣传,尤其需要在电力系统自上而下地各个领导层、决策层形成共识,予以重视。
(二)有关实施电力保卫必需的“立法”问题亟 待解决。
在电力企业公安改制移交之前,长期以来电力公安保卫工作一直实行的是公安与企业内保相结合的双重领导体制,实事求是地讲对加强电力安全保卫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既便如此,在实施电力保卫工作过程中仍普遍感到许多问题的处理中,法律依据不确切、不充分、不完整。特别是在电力公安体制改革以后,电力企业自我保卫如何去依法保卫、依法治电,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迫切需要从国家角度进一步“立法”明确。从而使电力保卫工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指引下,完全纳入法制化管理,依法办事。 www.dxs56.com
(三)电力保卫工作的“三定”亟待落实。
面对电力企业公安改制移交的新情况,电力保卫工作的“三定”,即定位、定权、定责,是直接关系到电力保卫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关键。但是,这个问题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特别是在全国电力系统一直没有形成一个类似铁路、民航、石油管道等行业完整的公安保卫体系。体制不顺,定位不准,职责不清,也明显地直接影响和限制了电力保卫的建设发展。针对电力保卫工作现状,当务之急必须认真研究解决:一是建议专家尽快以立法的形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保卫工作条例》,对保卫工作明确定位、定责和定权,以法律规定来指导电力保卫工作。二是建议国家电力公司等上级主管机关,从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企业自身安全利益出发,认真研究和统一明确电力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专业保卫队伍的配置问题,以确保这项事关重大的专业工作在当前的改革调整中切实得到巩固加强而不被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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