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牧民养老保险制度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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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 17:54:41] 来源:http://www.dxs56.com 调研报告 阅读:8520次
(三)待遇支付。参保农牧民达到退休年龄,并按规定缴纳或补缴农牧民养老保险费满15年及以上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至死亡。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区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金月人均达500-800元(包括各级地方财政补助100元、统筹基金200元、项目资金补助200元-50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200元)以上;其他农牧民养老金待遇水平月人均达500元(包括各级地方财政补助100元、统筹基金20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200元)。
(四)基金运行、管理及监督。成立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资金补助、部门协调、相关政策制定、基金监督职能。各旗(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行政管理职能,各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承担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业务。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新型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开展调研,提供决策依据。为制定我盟新型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保证新型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全盟范围内有序推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盟委、行署的要求,对项目区和非项目区农牧民人口、劳动力人数、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等基本情况、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情况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测算资金筹集和需求情况,形成有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
二是编制农牧民社会保障规划。将农牧民养老保险纳入全盟社会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长期规划,把这一关系广大农牧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摆在重要的位置加以统筹规划,全盘研究,局部试点,稳步扎实地推进改革。
三是出台《阿拉善盟新型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结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新框架和我盟的新思路,尽快出台系统、全面、统一的全盟新型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以调整和规范三旗各自为体系的试行办法,使全盟农牧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步入一个良好的运行状态。
四是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公共财政对农牧民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测算提出每年财政对农牧民养老保险支出的比例和资金数额。同时,要积极争取国家新型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
五是要严格控制农牧业劳动力的增长,积极引导和扶持退牧还草农牧民和新生劳动力到企业或城镇从事二、三产业,从而直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六是形成政府牵头,劳动保障部门具体管理经办业务,农牧、林业、财政、扶贫、民政等部门通力协作配合的农牧民社会保障管理体系。
七是积极扩大农牧民养老保险覆盖面,在政策制度方面覆盖全盟所有的农牧民的同时,要拿出具体扩面规划,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措施,尽快提高农牧民参保率。
八是出台农牧民养老保险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和接续的办法,并逐步实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并轨,使农牧区养老保险逐渐向城镇养老保险靠拢直至并轨,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九是考虑解决开展农牧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经费问题。
总之,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突出的表现在农牧民这一最大多数、也是最弱势的民众切实利益上。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更加重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稳定,不断扩大农牧民的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让社会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建立完善新型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事关社会稳定、事关广大农牧民切身利益,任务非常艰巨,需要我们既要大胆创新的工作,又要有实事求是、科学谨慎的工作态度。我们要在盟委、行署的领导下,围绕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这一目标,转变思维方式,创新工作方法,认真做好新型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为构建社会和谐、经济繁荣、人民富裕、生态环境良好的阿拉善做出应有的贡献。 www.dxs5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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