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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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上海建桥学院章程修订案(经2009年10月27日上海建桥学院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办学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中文名称:上海建桥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英文名称: Shanghai Jianqiao College(英文缩写:“SJC”);学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路1700号,邮编:201315。学院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院举办单位(出资者)为上海建桥(集团)有限公司。学院举办单位(出资者)基于教育公益性和学校建设发展需要考量,不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第六条学院办学宗旨: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始终秉承教育公益属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以满足社会需要为目标,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原则,以就业为导向,面向市场,适应需求,通过举办应用型本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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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桥学院章程
修订案 (经2009年10月27日上海建桥学院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办学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上海建桥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英文名称: Shanghai Jianqiao College(英文缩写:“SJC”);学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路1700号,邮编:201315。 学院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院举办单位(出资者)为上海建桥(集团)有限公司。 学院举办单位(出资者)基于教育公益性和学校建设发展需要考量,不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条 学院办学宗旨: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始终秉承教育公益属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以满足社会需要为目标,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原则,以就业为导向,面向市场,适应需求,通过举办应用型本科及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具有良好思想道德素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提供人力支持,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七条 学院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法人登记机关为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第二章 业务范围、办学层次及办学规模 第八条 学院主要业务范围: (一)举办应用型本科及高职学历教育; (二)经审批机关批准,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三)经审批机关批准,举办成人高等教育及各类继续教育; (四)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科学研究; (五)发展相关的校办产业,开发与教育有关的项目。 第九条 办学层次。以举办四年制应用型本科教育为主,并适当举办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十条 办学规模。规划到2012年前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达到12000人左右。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的决策机构是学院董事会,其成员由学院举办单位的主要出资人或其代表、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也可吸收校外专家参加。其中,教职工代表的人选由学院工会组织推荐,经教代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学院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审定学院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核学院预算、决算,决定重大基建与设备投资项目; (五)审定学院的组织机构,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对院长、副院长的工作进行考核,决定正副院长的薪金,审定院长提议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酬金方案; (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学院资产的处理事宜; (八)对学院办学过程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九)决定学院对外投资、合作办学等重大事项; (十)研究、决定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董事会由9-11人组成,其中举办单位委派的董事人数不超过1/2。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每届董事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实行直系亲属回避制,董事在任职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撤换。 第十四条 学院首届董事会由举办单位依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推举产生;之后的董事会换届,由上一届董事会选举产生下一届董事会。 第十五条 学院董事会每学年召开2次会议,一般在每个学期期初召开。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学院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采用民主集中制,重大决策实施票决制,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至少需经全体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认可方为有效;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选举、罢免正副董事长,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重大的事项。 第十七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为学院董事长。董事长主要职权如下: (一)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董事会休会期间,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三)根据1/3以上董事提议,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四)履行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长的产生与罢免程序。董事长经学院举办单位——上海建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推荐,并经学院董事会选举产生。其罢免程序与产生程序相同。 董事长的任职条件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董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董事会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学院董事会可视实际需要,设立决策咨询委员会、校友联络委员会和院长遴选委员会等常设或非常设机构,分别从事决策咨询、校友联络和院长选聘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如下: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各项决定;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 (三)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四)组织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提名推荐副院长人选,按董事会的授权,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并独立实行考核奖惩; (六)执行经董事会批准的预算方案; (七)制定学院机构设置、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资标准和调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八)执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院院长、副院长实行聘任制,任期与学制相对应,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院长、副院长的任职条件按照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院长、副院长人选在聘任前,先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中国的基层委员会和工会、团委、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党群组织在学院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董事会支持党群组织的工作。 党委在办学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负责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党的自身建设。 学院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四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规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法人现有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人民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教育部的要求,学院举办单位将按照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将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资产过户到学院法人名下。实际开办资金(也即出资额)以资产过户时的评估价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院资产及办学经费来源: (一)由举办方提供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投入的设备购置费;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费收入; (三)从事继续教育及非学历教育的办学收入; (四)其他与办学有关的业务收入; (五)接受国家财政资助及各类合法的社会捐资。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政府划拨的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所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经费收入大部分用于办学过程中的成本开支,在收支相抵后,如有结余,近期内主要安排用于偿还与学校相关的银行贷款及其他债务。 第二十九条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财务审计报告通过教代会,以一定形式向全体教职员工公布。 第三十条 学院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状况,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方与学院董事会协商一致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院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经学院董事会讨论通过决议,并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学院在终止前,依法成立清算小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在校教职工和学生,处理相关善后事宜。学院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院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学院章程的修改权属学院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事项之一出现时,董事会应该组织修订学院章程: (一)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本章程出现与现行教育法规相抵触时; (二)学院办学类型、组织形式以及资产性质等发生重大变动时; (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成员认为需要重新修订时。 第三十八条 章程修订要充分做好调研、论证和听证工作,广泛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付诸董事会审议表决前,应提交教代会讨论。 第三十九条 学院章程修订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处组织进行。每次组织修订时,章程修订草案须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一周,分送各位董事审阅。 第四十条 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章程修订本,须自通过之日起30天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一条 学院章程依相关规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及全校公布。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董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和审批部门审查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建桥学院怎么样
上海建桥学院章程
修订案 (经2009年10月27日上海建桥学院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办学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上海建桥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英文名称: Shanghai Jianqiao College(英文缩写:“SJC”);学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路1700号,邮编:201315。 学院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院举办单位(出资者)为上海建桥(集团)有限公司。 学院举办单位(出资者)基于教育公益性和学校建设发展需要考量,不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条 学院办学宗旨: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始终秉承教育公益属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以满足社会需要为目标,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原则,以就业为导向,面向市场,适应需求,通过举办应用型本科及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具有良好思想道德素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提供人力支持,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七条 学院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法人登记机关为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第二章 业务范围、办学层次及办学规模 第八条 学院主要业务范围: (一)举办应用型本科及高职学历教育; (二)经审批机关批准,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三)经审批机关批准,举办成人高等教育及各类继续教育; (四)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科学研究; (五)发展相关的校办产业,开发与教育有关的项目。 第九条 办学层次。以举办四年制应用型本科教育为主,并适当举办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十条 办学规模。规划到2012年前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达到12000人左右。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的决策机构是学院董事会,其成员由学院举办单位的主要出资人或其代表、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也可吸收校外专家参加。其中,教职工代表的人选由学院工会组织推荐,经教代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学院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审定学院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核学院预算、决算,决定重大基建与设备投资项目; (五)审定学院的组织机构,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对院长、副院长的工作进行考核,决定正副院长的薪金,审定院长提议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酬金方案; (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学院资产的处理事宜; (八)对学院办学过程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九)决定学院对外投资、合作办学等重大事项; (十)研究、决定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董事会由9-11人组成,其中举办单位委派的董事人数不超过1/2。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每届董事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实行直系亲属回避制,董事在任职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撤换。 第十四条 学院首届董事会由举办单位依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推举产生;之后的董事会换届,由上一届董事会选举产生下一届董事会。 第十五条 学院董事会每学年召开2次会议,一般在每个学期期初召开。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学院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采用民主集中制,重大决策实施票决制,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至少需经全体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认可方为有效;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选举、罢免正副董事长,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重大的事项。 第十七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为学院董事长。董事长主要职权如下: (一)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董事会休会期间,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三)根据1/3以上董事提议,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四)履行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长的产生与罢免程序。董事长经学院举办单位——上海建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推荐,并经学院董事会选举产生。其罢免程序与产生程序相同。 董事长的任职条件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董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董事会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学院董事会可视实际需要,设立决策咨询委员会、校友联络委员会和院长遴选委员会等常设或非常设机构,分别从事决策咨询、校友联络和院长选聘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如下: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各项决定;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 (三)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四)组织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提名推荐副院长人选,按董事会的授权,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并独立实行考核奖惩; (六)执行经董事会批准的预算方案; (七)制定学院机构设置、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资标准和调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八)执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院院长、副院长实行聘任制,任期与学制相对应,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院长、副院长的任职条件按照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院长、副院长人选在聘任前,先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中国的基层委员会和工会、团委、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党群组织在学院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董事会支持党群组织的工作。 党委在办学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负责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党的自身建设。 学院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四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规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法人现有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人民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教育部的要求,学院举办单位将按照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将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资产过户到学院法人名下。实际开办资金(也即出资额)以资产过户时的评估价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院资产及办学经费来源: (一)由举办方提供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投入的设备购置费;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费收入; (三)从事继续教育及非学历教育的办学收入; (四)其他与办学有关的业务收入; (五)接受国家财政资助及各类合法的社会捐资。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政府划拨的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所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经费收入大部分用于办学过程中的成本开支,在收支相抵后,如有结余,近期内主要安排用于偿还与学校相关的银行贷款及其他债务。 第二十九条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财务审计报告通过教代会,以一定形式向全体教职员工公布。 第三十条 学院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状况,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方与学院董事会协商一致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院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经学院董事会讨论通过决议,并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学院在终止前,依法成立清算小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在校教职工和学生,处理相关善后事宜。学院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院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学院章程的修改权属学院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事项之一出现时,董事会应该组织修订学院章程: (一)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本章程出现与现行教育法规相抵触时; (二)学院办学类型、组织形式以及资产性质等发生重大变动时; (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成员认为需要重新修订时。 第三十八条 章程修订要充分做好调研、论证和听证工作,广泛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付诸董事会审议表决前,应提交教代会讨论。 第三十九条 学院章程修订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处组织进行。每次组织修订时,章程修订草案须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一周,分送各位董事审阅。 第四十条 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章程修订本,须自通过之日起30天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一条 学院章程依相关规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及全校公布。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董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和审批部门审查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建桥学院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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