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盘点制度(范例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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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00:56:36] 来源:http://www.dxs56.com 规章制度 阅读:8507次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各公司财物管理,依“现金收支规则”第五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八条,“材料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及“成品存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等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范围
盘点范围包括现金、票据、有价证券、材料、在制品、制成品、外协加工料品、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库品、下脚品及固定资产等。 固定资产的盘点应依据“固定资产管理规则”办理,其余各项,悉依本准则办理。
第三条 方式
(一)年终全面盘点。
(二)液体及特定项目采按月盘点。
(三)会计部门每月抽点,抽点百分比以一年一周转为度。
(四)不定期抽点。
第四条 人员及职责
为办理盘点,应设置盘点人、会点人、协点人及监点人。
(一)盘点人由财物经管部门提任,负责点计工作。
(二)会点人由会计部门或指派人员担任,负责盘点纪录。
(三)协点人由仓储保管部门担任,负责盘点时的料品搬运工作。
(四)监点人由各公司(总)经理室,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视需要派员担任,负责盘点监督。
(五)各厂处、经理室、总经理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盘点筹划,连络等事宜。
第五条 准备工作
(一)经管部门将应行盘点财物预先准备妥当,备妥盘点用具,并由会计部门准备盘点表格。
(二)现金及有价证券应按类分别整理并列清单。
(三)存货的堆置,应求整齐集中,并置“标示牌”。
(四)各项财物帐册应于盘点前登载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有会计部门将尚未入帐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领用单、交运单、收料单等,利用“结存调整表”一式二份,将帐面数调整至正确的帐面结存数。
(五)盘点期间已收料而未办妥手续者,应另行分开。
第六条 年终全面盘点
(一)各公司(总)经理室应于签呈(总)经理核准后,签发“盘点通知”通知各有关部门准备盘点,并于盘点前五天将盘点计划寄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盘点通知”应包含盘点日期,人员配置及注意事项。
(二)盘点日期由各公司视存量及现场公休情况自定。
(三)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应暂停收发料,盘点期间所需用料,应于盘点三天前办理完毕。
(四)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用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实所限无法采行时,应签呈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
(五)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法,每项财物数量由双方确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提出遗漏的异议。
(六)盘点时由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纪录“盘点统计表”一式二份,以黑色原子笔复写,并于盘点工作进行时编列流水号码,由会点人与盘点人共同签注姓名、时间,如有更改,应经双方共同签认。
(七)经管部门应依据盘点所得的结存量汇编“盘存单”,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送会点部门,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www.dxs56.com
第七条 每月会计部门抽点
(一)每月抽点由会计部门主办,于签呈(总)经理核准后办理。
(二)抽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经管部门为原则。
(三)抽点时应会同经管部门共同办理。
(四)盘点前应由会计部门利用“结存调整表”将帐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前正确的帐面结存数,再行盘点。
(五)存货纪录采电脑报表控制者,应以收发存月(旬)报表为调整依据,如月(旬)报表不及附送者,应先填列“结存调整表”的调整栏,由抽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签章。
(六)每月抽点仍应填列“盘点统计表”及“盘存单”。
(七)液体及特定项目其范围由各公司自订。
第八条 不定期抽点
(一)由各公司(总)经理室或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
(二)抽点时应会同经管部门及会计部门共同办理。
(三)抽点程序与每月抽点相同,但“盘点统计表”及“盘存单”应再复写一份,交抽点人员。
第九条 盘点报告
(一)会计部门应将“盘存单”的盈亏项目加计金额填列于“盘点盈亏汇总表”及“项目别盘盈亏汇总表”各一式四份,送经管部门填列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呈核,其中一份经由最高主管签注后转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每月抽点及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七天内,将“盘点盈亏汇总表”一份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
(二)会计部门应将盘点结果及发现的异常事项及建议,作成“盘点报告”一式三份,经呈核后,一份连同“盘点盈亏汇总表”及“项目别盘盈亏汇总表”于年终盘点后一个月内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三)盘盈亏金额平时仅列入暂估科目,年终时始以净额转入本期“营业外收入”的“盘点盈余”或“营业外支出”的“盘点亏损”。
第十条 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
(一)各公司(总)经理室或会计部门,至少每月一次抽点现金,票据及其他出纳项目。
(二)现金及票据的盘点,应于盘点当日上班未行收支前,或当日下午结帐后举行。
(三)盘点前应先将现金柜封锁,并核对帐册后开启,由会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盘点。
(四)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现金盘点报告表”一项四份,经双方签认后呈核准一份寄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寄送期限依前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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