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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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00:43:46] 来源:http://www.dxs56.com 法律论文 阅读:8968次
概要: 其三,关于案件的简繁划分。合理划分简繁案件,对决定准备程序工作量的大小,提高诉讼效率至关重要。实践中助理法官通过阅卷,与当事人交谈,结合平时实际工作中的经验进行分析判断,就可对案件简繁进行合理的划分。当然,对于简单案件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不经审前准备程序,也可不搞审前证据交换,在审前调解不成时,助理法官可直接将案件移交合议庭及主审法官开庭审判。 4、审前程序中的调解程序。所谓审前调解,是指在助理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平等协商,在开庭审判前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在英美法系国家,大都注重审前和解。像美国的民事诉讼,一个鲜为人知的事实就是90%以上的案件都在审判之前通过和解等方式达到了终结 。 借鉴美国民事诉讼的经验,我国的民事诉讼也应在证据交换结束后,助理法官应确定召开审前会议的时间,一般可在证据交换结束后直接组织进行。也就是说,助理法官组织召开的审前会议,应就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讨论,使无争议的部分不必进入法庭审理,从而达到简化法庭审理,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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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关于案件的简繁划分。合理划分简繁案件,对决定准备程序工作量的大小,提高诉讼效率至关重要。实践中助理法官通过阅卷,与当事人交谈,结合平时实际工作中的经验进行分析判断,就可对案件简繁进行合理的划分。当然,对于简单案件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不经审前准备程序,也可不搞审前证据交换,在审前调解不成时,助理法官可直接将案件移交合议庭及主审法官开庭审判。
4、审前程序中的调解程序。所谓审前调解,是指在助理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平等协商,在开庭审判前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在英美法系国家,大都注重审前和解。像美国的民事诉讼,一个鲜为人知的事实就是90%以上的案件都在审判之前通过和解等方式达到了终结 。
借鉴美国民事诉讼的经验,我国的民事诉讼也应在证据交换结束后,助理法官应确定召开审前会议的时间,一般可在证据交换结束后直接组织进行。也就是说,助理法官组织召开的审前会议,应就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讨论,使无争议的部分不必进入法庭审理,从而达到简化法庭审理,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同时,助理法官应积极地寻求当事人双方和解的可能, 不失时机地做好调解工作。为了做好审前调解工作,助理法官可以介入案件实体问题的讨论并应形成自己对案件认识的心证,以便有针对性地指导当事人双方调解协议的达成。 www.dxs56.com
从审判实践看,助理法官主持审前调解较之庭审中的调解有以下好处:一是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形成,减少不必要的诉累;二是可以避免和防止强制性调解结案,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三是当事人双方不必再担心因拒绝调解可能造成判决时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因而违心地接受不是真正的符合自己利益的调解方案;四是可以采取灵活的调解形式和方法,有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
总之,审前调解应进一步向当事人自身主导的和解倾斜,一般采用“面对面”的方式进行,法官重在指导,而不宜渗入太多的法官主导色彩。毕业论文,社会实践论文,民事 审前程序 存在 问题 对策
其三,关于案件的简繁划分。合理划分简繁案件,对决定准备程序工作量的大小,提高诉讼效率至关重要。实践中助理法官通过阅卷,与当事人交谈,结合平时实际工作中的经验进行分析判断,就可对案件简繁进行合理的划分。当然,对于简单案件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不经审前准备程序,也可不搞审前证据交换,在审前调解不成时,助理法官可直接将案件移交合议庭及主审法官开庭审判。
4、审前程序中的调解程序。所谓审前调解,是指在助理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平等协商,在开庭审判前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在英美法系国家,大都注重审前和解。像美国的民事诉讼,一个鲜为人知的事实就是90%以上的案件都在审判之前通过和解等方式达到了终结 。
借鉴美国民事诉讼的经验,我国的民事诉讼也应在证据交换结束后,助理法官应确定召开审前会议的时间,一般可在证据交换结束后直接组织进行。也就是说,助理法官组织召开的审前会议,应就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讨论,使无争议的部分不必进入法庭审理,从而达到简化法庭审理,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同时,助理法官应积极地寻求当事人双方和解的可能, 不失时机地做好调解工作。为了做好审前调解工作,助理法官可以介入案件实体问题的讨论并应形成自己对案件认识的心证,以便有针对性地指导当事人双方调解协议的达成。 www.dxs56.com
从审判实践看,助理法官主持审前调解较之庭审中的调解有以下好处:一是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形成,减少不必要的诉累;二是可以避免和防止强制性调解结案,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三是当事人双方不必再担心因拒绝调解可能造成判决时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因而违心地接受不是真正的符合自己利益的调解方案;四是可以采取灵活的调解形式和方法,有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
总之,审前调解应进一步向当事人自身主导的和解倾斜,一般采用“面对面”的方式进行,法官重在指导,而不宜渗入太多的法官主导色彩。毕业论文,社会实践论文,民事 审前程序 存在 问题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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