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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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1:45:27] 来源:http://www.dxs56.com 学习材料 阅读:8214次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它是在新的历史时期中我国社会治安工作的总方针。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是什么时候作出的?主要内容有哪几条?有何重要意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是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颁布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有7项:(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因而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其主要任务是: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3)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4)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5)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6)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单位和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奖惩制度。(7)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积极参与。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应当经常进行监督检查。颁布这一《决定》的重大意义在于推动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法律化、制度化,为全社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思想是何时提出的?
中共中央1979年8月在批转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8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时明确指出,解决青少年的违法犯罪问题,必须实行党委领导,全党动员,依靠学校、工厂、机关、部门、街道、农村社队等城乡基层组织和全社会的力量。绝不能就事论事,孤立对待,而应当同加快经济发展,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健全民主与法制,搞好党风、民风,狠抓青少年教育等工作结合进行。这是最早见于中央文件中的有关对社会治安问题实行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
4、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是哪一年提出的?
1981年中共中央在批转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的5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的文件中强调,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必须各级党委来抓,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首要的任务是搞好党风,并从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方面加强工作,克服社会上的歪风邪气,大大减少犯罪现象,建设良好的社会秩序。这是最早见于中央文件中的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表述。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什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2条的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简称为“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6、什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打击”?“打击”有何特点? www.dxs56.com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打击”或“打”是依法“惩治”、“惩罚”、“惩处”的意思,是指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妨碍和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专门性活动。既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逮捕、起诉、审判犯罪分子的执法活动;也包括工商行政、新闻出版、海关等国家行政管理对与社会治安有关的违法行为的查禁工作;还包括劳动改造机关对罪犯实施的监禁惩罚,以及对妨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人员进行的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打击”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打击”是国家治理违法犯罪的法律手段,实施打击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和有关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人民群众可以依法扭送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违法犯罪分子,可以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但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能替代专门机关依法行使惩处犯罪分子的法律职权。第二,“打击”的对象是妨碍和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它行政法规的违法分子等。第三,“打击”的法律性质属于依法剥夺违法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剥夺其从事违法犯罪的手段、条件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第四,“打击”依其对象和适用程序可分为“严打”和一般性打击工作。“严打”的对象和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予以明确一规定,打击的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一般性的打击工作的对象则比较宽泛,是指对一般违法犯罪分子制裁和惩罚。处罚手段不仅有刑事处罚,还包括行政处罚如送劳动教养等。第五,打击依其地位和作用来看,它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和实施其它措施的前提条件,与其它治理措施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
7、什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防范”?“防范”有哪些特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防”或“防范”,是指防止违法犯罪发生的各种手段、措施和活动。其具体内容:一是为防止和减少违法犯罪而实施的调解、内保、治安联防及其它群防群治工作。二是为防止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产生而进行的政治思想教育、道德法制教育,以及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接茬帮教工作等。三是堵塞违法犯罪时空,减少治安问题的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有治安行政管理、司法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以及海关、税务、文化教育、市场、物资、金融等方面的管理。四是城乡基层党政组织、司法组织、治保组织、治安联防组织的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制度、法律和法规建设。五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包括对犯人的改造工作和劳动教养部门对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可以说,这个“防”是广义的防范,包括了除“打击”而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其它各个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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