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村民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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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来人员应自觉接受教育,遵纪守法,遵守本章程,维护地方治安,凡无理取闹,寻衅斗殴,行为不规范的,一经发现,按治安管理条例和本章程规定进行处理,严重者移交执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村民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村民享受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全体村民除享受《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外,同时享受以下权利:
(一)有权督促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和实施,并向村委会直接提出批评或合理化建议。通过村民代表转告的形式,在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时提交讨论后,给予解释和落实。
(二)有权向组织反映村委会和其他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
(三)在自觉履行各项义务的基础上,可以享受集体所提供的公共、公益事业。
(四)户口在农村的义务兵,其家庭享受的优待金,每年年终由政府发给。
第三十四条 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争做一名合格的文明村民,全村村民应做到下列义务:
(一)热爱集体,积极工作,爱护集体财物,不损坏村的一草一木。
(二)自觉执行《土地管理法》,做到不擅自扩大宅基地,不乱挖土和违章建房。
(三)自觉执行《兵役法》,做到没有逃避兵役登记和服兵役,如不参加兵役登记、体检,逃避兵役等,除按兵役法规定惩处外,取消其在村当年的一切福利待遇。
(四)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做到没有无计划生育。
(五)坚决抵制赌博迷信和违法行为,自觉遵纪守法。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做到不虐待老人,家庭和睦、邻居团结互助。
(七)自觉执行《婚姻法》规定,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方可申请结婚,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八)自觉执行《义务教育法》,配合学校抓好子女的九年制义务教育。
(九)自觉维护社会治安,做到见义勇为,群防群治、保障社会安定。
(十)自觉执行安全用电,节约用水制度,服从电力部门安全用电的规定,配合村做好自来水管理。
(十一)自觉交纳水、电费及各种规费(包括农保金、大病风险金等),不偷电、不偷水、不欠交。
第六章 社会综合管理
第一节 社会秩序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为稳定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村民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村委会下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和治保会,调解会,并建立联防队。
第三十六条 全村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敢于同一切不良倾向作斗争。
第三十七条 全村村民都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不打架斗殴不辱骂他人,不扰乱社会秩序,违者视情节予以处理。
(一)一般民事纠纷由村调解会调解并给予批评教育。
(二)对劝助不听造成一定后果的,由上级部门处理。
(三)对(在本村)打架斗殴致伤、致残的,除由直接责任人给予对方治疗、赔偿经济损失外,并报上级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www.dxs56.com
(四)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轻者由综治办负责处理,造成后果者,责令其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故意损坏绿化公共财物者,除批评教育外按价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树立良好社会风气,严禁赌博、封建迷信活动,对情节严重的,报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严格用电、用水制度。
(一)未经供电部门批准,村民不得随意安装用电设施,违者造成的后果由自己负责。
(二)村民、企业用电均按国家电价结算。
(三)村民用自来水为苏州市管网内的太湖水,水价按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上下浮应根据物价部门和苏州自来水公司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坚决执行兵役法。
(一)适龄男青年都应自觉服兵役,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和神圣职责。
(二)凡符合征兵法条件而不登记参加体检的,先以说服教育,不听劝告者以及体验合格不服兵役的,根据兵役法规定论处。
第四十一条 加强私房出租户管理,私房出租应向村警务站备案,签订租房协议,交纳治安保证金,办理准租证。未经批准,擅自出租的后果自负。
第四十二条 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对出身、死亡、迁移应及时申报或注销户口,年满16周岁的公民应主动办理身份征。
第四十三条 实行殡葬改革,本村骨灰盒一律免费存放在村安息堂,严禁土葬建坟立碑,否则村委会有权强制搬迁。
第二节 计划生育
第四十四条 坚决执行《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实施细则。
(一)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规定,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依法登记后方可生育,必须执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胎的规定,并提倡晚婚晚育。
(二)对已生育一孩的已婚育龄夫妇,在小孩出生三个月内,不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和应该办理独生子女证而未办理的,取消村当年的一切福利待遇,对未落实避孕措施而怀孕的,应终止妊娠,一切费用有本人负担。
(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听教育,并用威胁的语言和举动,谩骂、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处以教育警告,造成后果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未婚先育的,按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对照顾生育二胎的,先办理审批手续,批准后方可生育。无批准手续而生育的,一律作无计划处理,村委会除收回独生子女证及已享受的待遇外,按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进行处理,并取消村的有关福利待遇。
(五)夫妻结婚五年后不育,经区以上有关部门诊断,确认丧失生育能力的,按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可以收养一个孩子,未经批准领养的子女一律按超生子女处理。
第三节 婚姻家庭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婚姻法》正确处理家庭关系。
(一)全体村民都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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