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市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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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18:32:55] 来源:http://www.dxs56.com 规章制度 阅读:8973次
关于实行市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充分发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保护、教育、监督的职能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大和中纪委二次全会、省纪委二次全会精神,以及省纪委云纪委xx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纪委常委会通过并报市委同意,特制定我市关于实行市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的实施意见。
一、谈话制度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旨在关心爱护干部,提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科学判断形势、总揽全局、驾驭复杂局面、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督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牢记“两个务必”,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一手抓好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一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夺取经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双胜利。
二、谈话的范围和对象
(一)谈话人:市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或受书记委托的委局室主任。
(二)被谈话人:各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市直各部、办、局、各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每次谈话的具体对象,由市纪委确定。
三、谈话内容
(一)领导班子和本人维护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议、决定、指示的情况。
(二)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三)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和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四)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xx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xx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实施办法》及其它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五)本人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根据谈话对象的实际情况,每次谈话的内容应有所侧重。
四、谈话的组织领导和谈话的方式安排
(一)谈话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作出安排。市纪委党风室负责承办谈话的有关具体工作。
(二)谈话的时间、地点由谈话人决定。正常情况下要提前通知被谈话人。
(三)谈话方式可灵活多样。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
(四)谈话时机可选择在谈话对象所分管的地区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问题需要研究、交换意见、沟通思想时;谈话对象本人及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时;对分管地区和部门违纪案件查处不力时;对分管地区和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制止不力时;遇到其他问题需要谈话时。
五、谈话应注意的问题
(一)负责谈话的同志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与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同志式的坦诚和平等的谈话。
(二)对涉及班子和谈话对象比较敏感重要问题不要随意表态,要及时请示、报告。
(三)对需要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打招呼的打招呼,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要批评。谈话对象要以正确的心态、积极的态度配合好谈话,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四)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摸清情况,交换意见,沟通思想,求得共识。
(五)对谈话对象请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反映情况。
(六)正常情况下,谈话时必须安排工作人员记录。谈话结束后,记录要整理好交党风室存档备查,有关同志谈话的内容要注意保密。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县纪委,市直机关纪工委和州直各部委办局纪检组(纪委),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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