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优秀成果评定和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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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18:32:55] 来源:http://www.dxs56.com 规章制度 阅读:8345次
(一)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优秀成果考核评审组人员应秉公办事,对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在评审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属部门和单位,只对市纪委、监察局负责。
(二)为确保考核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在评定前,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的优秀成果申报书及相关资料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不得向他人透露。
第十三条 评审规则
(一)对经过审核,符合要求的立项单位,考核评审组组织人员对立项实施情况进行实地考核。
(二)评审组采用定性评议与定量指标评分相结合的方法组织评审,对每一成果奖申报书进行综合评分,去掉最高分、最低分,算术平均后,经统计计算产生结果(其中:参与项目实地考核的考核评审成员分值占总数的70%,其他考核评审成员分值占总数的30%),并按评分分数高低排序。根据各评审组评审计分结果和对《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先进个人推荐表》及事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执法监察或效能监察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建议名单,对先进个人推荐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排列评定结果,提出先进个人建议名单。
(三)市纪委、监察局根据考核评审组的考核评审结果和提出的建议名单,召开市纪委常委和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
获得市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优秀成果奖的个人和单位由市纪委、监察局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察、效能监察优秀成果奖的个人和单位由市纪委、监察局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www.dxs5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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