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地税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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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18:32:55] 来源:http://www.dxs56.com 规章制度 阅读:8658次
第三十七条 为增加全局干部职工收入情况的透明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干部廉洁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全局干部职工均须依照本规定申报个人收入。
第三十九条 申报内容
1、工资;
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
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4、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5、各类彩票和竞赛活动中奖等偶然所得。
第四十条 申报时间。申报人于每年七月下旬申报上半年收入情况;次年一月下旬申报下半年收入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纪检监察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
第四十一条 申报受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局纪检监察部门分别受理申报人的收入申报,统一印制、发放《干部个人收入申报表》,并按照廉政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监督考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于不申报、不按时申报或不按规定申报的,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章 其他工作制度
第四十三条 严格按照省局“十条禁令”的规定做好各项税收工作,“十条禁令”的主要内容:
1、严禁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2、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对纳税人故意刁难和吃拿卡要;
3、严禁为亲友及他人的纳税事宜说情;
4、严禁向纳税人借钱借物,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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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禁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6、严禁索取、赠送或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其他礼品;
7、严禁无证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8、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非工作时间酗酒闹事,严禁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9、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和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10、严禁参与一切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四十四条 关于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工作制度依照《平阴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关于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制度依照《平阴县地方税务局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各分局的专(兼)职纪检员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发现违纪违法的行为和线索,要及时向县局汇报,知情不报者,免去其专(兼)职纪检员职务。专(兼)职纪检员要及时、有效地制止本单位的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协助县局纪检监察人员查办案件。
第四十七条 除以上规定外的,依照省市局纪委、监察室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制度、规定、办法执行。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由县局监察科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奖惩。
第四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自20**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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