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在个旧市城管中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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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23:12:37] 来源:http://www.dxs56.com 汇报材料 阅读:8220次
2、城市管理体制不顺
城市管理部门担负着十分繁重的行政执法任务,长期以来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比较突出。比如:在市区无证占道经营的违法摊点的行为,它同时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市容市貌、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果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就需要工商、公安、城建、防预等多个行政职能部门介入,如此,势必出现政出多门,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现象;如果仅某一个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处罚力度就难以得到保证,造成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利就管,无利就推诿等;假若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就会形成突击式的传统管理模式,不仅不能支持经常,也达不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出台后,强调城市管理依法行政,旧有的联合执法行为一旦形成行政诉讼,其中任何一个行政管理部门都不能成合法的执法主体,必然败诉,给政府形象造成严重损失。
3 、城市管理法律体系不完整
有些法规和规章本身责任不清,处罚不严,难以起到强有力的约束作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以罚代管”的现象,把收费、罚款作为管理的目的,而不是管理的手段。全国多数城市的城建监察工作归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也有一些城市的机构和执法队伍五花八门,执法主体混乱,执法内容法定范围、执法程序也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依法行政工作混乱。而地方政府通告是在法律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代替法律、法规,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有些地方和行政管理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有些行政执法部门在利益驱使下,利用职权,搞权力进入市场,权力商品化,权钱交易,这些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权威。 www.dxs56.com
4、城市管理执法力度较弱
城市管理处在委托执法阶段,没有执法权,执法主体在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能关系不顺,工作难以开展,工作执法力度明显减弱,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偏低,单一的委托执法,遇到践踏绿地、无证设摊占道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只能劝助,既无彻底处罚权,而对其有管理处罚权的公安、工商等并不一定在现场,看得见的人管不了,管得了的人看不见。由于各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的行政职能管理部门之间因职权交叉重复,造成多头重复处罚的执法或互相推诿扯皮,有利的事争着管、无利的事都不管。例如:街面和公共场所,一个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法规,几个行政管理部门多头查处,执法效率低,经常出现扰民的现象。在体制上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是地方性政府组成的,其编制受到限制,而城市的发展日新月异,仅靠在编人员管理发展的城市,执法人员严重不足,为了满足管理的需要,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就不得不用较低的报酬招聘临时的城管协管员,虽然协管员在上岗前经过短期法律法规培训,但总体素质偏低,由于冠有“临时”之名,导致工作随意性大,责任心不强,执法不懂法、不讲方法、不讲策略,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缺乏对突发事件的现场控制能力和灵活应变能力。
三、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1、转变观念消除认识误区切实贯彻“建管并举、重在管理”的方针
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对城市建设、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立健全“建管并重”的工作机制,把城市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投入,把管理工作渗透到城市发展的各个环节,推动城市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加强执法者现代城市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者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能力。在组织机构上,进一步加强领导,整合现有的行政资源,组建市一级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机构。提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形象,促进对外开放,增强城市管理综合功能,促进个旧市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理顺城市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为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有关行政机关必须保留的管理权、审批权、该归并的下决心归并,该集中的下决心相对集中,克服多头执法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促进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转变。例如:个旧市在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关于“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一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的精神及国务院[20**]17号文件要求,“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适时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精神,起草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城市管理条例”,报红河州人大批准,然后再送到云南省人民政府备案,一旦条例批准后,个旧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第四款关于“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定办理,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审批程序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报批,成立个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个旧市人民政府相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一个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把分散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城市管理方面的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场管理等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起来,授权给个旧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机关,实行一支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做到主体合法,执法到位,处罚得力,保障了政府管理精简、廉洁、高效、有序地进行城市管理。 www.dxs5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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